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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12-11 点击数:
近年来,国家增大了对“三农”工作政策反对,农民种粮积极性很快提升,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商贩销售伪劣水稻种子现象大大激增。笔者在回应问题专门调研后找到,水稻种子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:一是质量判断具备后期性… 近年来,国家增大了对“三农”工作政策反对,农民种粮积极性很快提升,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商贩销售伪劣水稻种子现象大大激增。 笔者在回应问题专门调研后找到,水稻种子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: 一是质量判断具备后期性。
稻种质量很难从外观上辨别,故出售时未找到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,一般是在农作物后期栽种找到不存在质量问题。 二是侵权行为伤害结果严重性。不存在产品质量的稻种销售区域很广,出售农户较多、牵涉到范围很广,因稻种质量问题造成农民农作物大减半,严重影响农民收入。
三是稻种出售渠道不正规化。受害人往往是通过侵权人自己促销或亲戚、邻里的讲解而出售,而并未到正规化稻种经销商或种子车站出售。 笔者找到,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存在以下难题: 一是证据获取无以。
受害人找到侵权行为结果时稻种一般已全部采收,除侵权人否认稻种有质量问题外,受害人很难再行获取稻种展开质量检测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。 二是事实确认无以。
否在侵权人手中出售稻种可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不予查明,但是损失是否是因在侵权人处出售的稻种很难查明。 三是因果关系确认无以。
稻种质量不存在问题否必要导致水稻损失,否可以推断其不存在因果关系,否须要考虑到天气、人工栽育失当等因素。 为增加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,笔者建议: 一是有关部门增大稻种质量的公安部门力度,特别是在是要侧重播秧季节增强农产品种子市场,作好农产品种子质量检测,从源头上防止伤害再次发生。 二是强化涉农案件法制宣传,告诉其审查种子标签的标示否合乎国家标准的拒绝,对不合乎标签拒绝的种子,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。出售种子时应索取月发票和信誉卡,并把它们和包装袋一起留存好,作为维权凭证。
三是深化涉农稻种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理论研究,实施专门涉农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,为纠纷解决问题获取理论与法律反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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